发布日期:2025-02-05 02:17    点击次数:87

股票股票配资 浅谈唐朝妇女的“夺志”问题

“子曰:‘三军可夺帅也股票股票配资,匹夫不可夺志也。’”

所谓夺志,即强迫他人改变志向。

西晋时期,李密受到晋武帝征召,但他不愿入朝为官,便呈上《陈情表》说明原因。

其中有一句

“行年四岁,舅夺母志”,

以夺志委婉表达舅舅逼迫母亲改嫁之事。此后,妇女夺志便专指强迫女子改嫁他人的行为。

我国自古以来都是男权社会,妇女地位低下,所以夺志情况屡见不鲜。

唐朝民风开放,妇女地位略微上升。所以唐朝妇女夺志问题的探究,具有一定的代表性。

一、唐朝政府对女子再嫁的态度

(一)休书与和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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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古代,男子享有单方面的离婚权,可以以“七出之条”为借口,写下休书,将妻子休弃。

而女子则必须始终如一,即使对婚姻状况不满意,也只能忍气吞声。虽然女子也能选择和离这种离婚方式,但也需要经过丈夫同意,才能离开。

并且对于女子来说,主动和离所需要面对的社会舆论压力、道德压力都是难以估量的。和离之后所需要承受的经济压力,对于缺少谋生途径的女子来说,更是难以承受。

汉朝的《白虎通义》甚至规定,就算丈夫有恶行,妻子也不能以此要求和离。

除非丈夫恶行累累,罄竹难书,那么妻子可以以“义绝”的方式离开丈夫。

在唐代,女子离婚不像前代那样艰难,和离之事变得平常。

《唐律疏义》规定,夫妻如果性情不合,互相协商之后可以和离,不会遭到惩罚。

只需要男子出具一封放妻书,便再无关系。

(二)女子的离婚权

在一些特殊情况下,女子也可以单方面请求离婚。

《北梦琐言》中记载,黄巢之乱时,李氏女与丈夫离散。

为了在乱世生活下去,她隐藏自己的已婚身份,嫁给凤翔地区的董司马。

战乱结束后,李氏女找到了亲人与丈夫,于是对董司马说:

“人各有偶,难为偕老,请自此辞。”

表明离婚之意。作为后夫的董司马没有阻止李氏与前夫复合的理由,只能任其离去。

唐朝佛道两教兴盛,女子潜心奉道,以修道为由离婚,能够获得社会、亲人、甚至丈夫本人的支持。

比如《太平广记》中记载,裴玄静嫁人一个月后,就自称神不许自己嫁给他人为妻,请求离婚。

她的丈夫李尉也是个信徒,欣然同意,还特意在家里修建一个静室,让裴玄静能安心侍奉神明。

《太平广记》中还记载了薛玄同、戚逍遥等人之事,都是婚后独处静室,焚香念经,远离红尘。

尽孝是人生大事,女子以奉养双亲为由请求离婚,也不失为一种好办法。比如唐朝元和年间,安邑县丞沈君的妻子王夫人,出嫁之后远离亲人,想念父母,忧思成疾。于是向婆婆请求说:

“愿衣褐还家,请夫别娶。”

《旧唐书·列女传》中也记载夏碎金的故事,她在父亲因病失明之后,向丈夫提出离婚请求,希望回家终生奉养父亲。

男子犯罪、外出时间太长、不务正业、生活贫苦……

这些都可以作为女子请求离婚的原因,而且都有成功的案例。可见在唐代,女子在一定程度上拥有离婚自主权。

(三)鼓励再嫁

隋朝末年,战乱不休,人口锐减。为了增加人口,恢复生产,唐初,唐太宗下令,女子十五岁以上孀居的,为丈夫服丧完毕之后,便可遣人做媒,另嫁他人。

所以我们可以看到,唐朝皇室之中,有许多再嫁之人。

比如李元吉死后,唐太宗强娶了他的妻子,纳入后宫为妃。唐太宗死后,他的儿子唐高祖李治娶了父亲的才人武氏,造就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女皇帝。

唐玄宗看上了儿子寿王李瑁的妻子杨玉环,逼迫其和离,再将杨玉环封为贵妃。李师道背叛唐朝,唐宪宗则纳李师道之妻为妃……

唐朝共有134位公主有嫁人记载,其中29人再嫁,有一位公主甚至嫁人四次,改嫁三次。

所谓上行下效,在皇室成员的言传身教之下,民间百姓也对改嫁之事见怪不怪。男子不会对再嫁女子存有歧视,女子也不讳言提及再嫁之事。

二、夺志现象的产生

(一)女子守节观念依旧牢固

虽然唐朝民风开放,政府也鼓励再嫁,但从《礼记》中就开始提出的:

“壹与之齐,终身不改,故夫死不嫁”

的守节观,仍然牢牢束缚着女性的思想。

比如唐玄宗的女儿鄎国公主,与丈夫薛儆夫妻感情深厚,琴瑟和鸣。薛儆死后,鄎国公主旦暮哭泣,不能自已,决心为夫守寡。

再比如楚王死后,楚王妃上官氏的母家认为她年龄尚小,又没有生育,正好趁着年轻改嫁他人,不必蹉跎一生。

谁知上官氏竟立誓为亡夫守节,用刀具残害身体,割下自己的鼻子和耳朵以表决心,何其惨烈。

还有山东望族卢家之女,嫁给了同等门第崔家之子崔绘。

崔绘早死,卢家希望将卢氏另嫁他人,卢氏称病推辞,卢家人没有如愿。

皇室与贵族女子受过教育、地位崇高、且选择面广,仍恪守贞洁观念,不愿改嫁他人。未受过教育的底层女子,对守节的热衷有过之而无不及。

比如王琳的妻子韦氏,二十五岁便开始守寡,清心寡欲,离群索居,足足守寡五十年,于七十五岁病逝。

比如王阿足的丈夫死后,无子的阿足本可以随意婚配,但她怜悯丈夫的姐姐年老无依,所以立誓守节,供养寡姐。

在《旧唐书·列女传》中,还记载了一个对丈夫忠诚到愚昧的女子朱氏。朱氏的丈夫游手好闲,不务正业,整日只知道饮酒作乐。

朱氏则辛苦经营家业,买卖丝织品和首饰供丈夫娱乐。

在朱氏的纵容之下,她的丈夫肆无忌惮,竟与人勾结犯法,被流放至武昌。朱家人见此,便想夺志朱氏,让她改嫁她人,谁知朱氏誓死不从,一心等待丈夫归来。

后来她的丈夫死在了流放途中,朱氏为了表明自己的贞节,竟然随之殉情。可见朱氏受贞节观念毒害之深。

(二)夺志不成

很多离异或丧偶的女子立志守节,所以唐太宗颁布《令有司劝庶人婚聘及时诏》,劝说离异或寡居女子再嫁时,也不忘补充:

若有立志守节的女子,任其自由,不得随意夺志。

但女子的母家为了获取利益,有时会强迫她们改嫁他人。

为此,唐律规定,除女子的祖父母和父母以外的人,强迫女子改嫁,要判处一年的徒刑。

《旧唐书·列女传》中记载,李德武与裴矩之女和离之后,消息断绝,不再联系。裴矩见女儿十余年间不愿改嫁,心中焦急。

正好碰到一位名叫柳直的男子追求裴氏女,裴矩便想夺其志,令其改嫁。

谁知裴氏女以剪刀断发,悲鸣不止,裴矩只能作罢。李德武当时已经娶了尔朱氏的女儿为妻,听闻前妻对自己痴心不改,十余年不愿改嫁,大受感动。

于是回家与尔朱氏和离,重娶裴氏女为妻。

樊会仁的母亲姓敬,十五岁嫁到樊家,生下儿子樊会仁不久,丈夫就去世了。敬氏的兄弟认为妹妹年轻,适宜再嫁,于是策划夺志。

兄长每次提及此事,敬氏都呜咽不从。

几次之后,兄长偷偷与人约为婚姻,以母亲的名义将敬氏召来,强迫其成婚。谁知敬氏以死相逼,兄长只能停止夺志。

(三)顺从夺志

虽然唐朝有很多夺志不成的事例,但若是母家一心逼迫女子改嫁,身若浮萍的女子也很难有拒绝的能力。

前文所提到的鄎国公主,夫死之后,

“将守柏舟之誓”

,常伴青灯古佛度此余生。她的父亲唐玄宗却执意让她改嫁郑氏。

面对皇权和父权的双重压迫,公主只能听从。

比如魏元忠与郑远为了利益成为儿女亲家,魏元忠之子后来与节愍太子合谋谋杀武三思,计划失败被捕。郑远听说之后,立刻向魏家讨要和离书。

和离的第二天便迫不及待将女儿改嫁他人。

在这一过程中,郑氏女结婚、离婚、夺志再嫁都没有自主权,完全沦为父亲操纵的木偶。

还有些女子是迫于生计,才被家人夺志。

比如赵氏的丈夫死后,留下了九个子女。

以赵氏一人之力,难以肩负如此沉重的家庭压力。在母家的干预下,赵氏改嫁到顾家,让新丈夫负担儿女的生计。

结语

从唐朝妇女的夺志情况来看,虽然唐朝妇女的地位得到了提高,婚姻自主性大大加强,但是受到自古以来贞节观念的影响,即使有政府政策鼓励,守节之人仍远超改嫁之人。

而这些立志守节的女子,有些迫于经济压力,有的被父权束缚,所以无法坚守誓言,被强行夺志,改嫁他人。

另有一些矢志守节的女子,她们的坚持往往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。不是残害身体,便是以死明志。

由此可见,即使是在婚姻观念最为开放的唐代,距离女性的自主婚姻仍然很远。宋代之后,理学观念盛行,女性进一步降低,守节成为常态,连改嫁都成为一种妄想。

参考文献:

1.《旧唐书》

2.《唐律疏议》

3.《唐会要》股票股票配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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